【運動事務組】國立臺東大學體育運動與健康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110.10.14修訂)

國立臺東大學體育運動與健康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104.01.12)

110學年度第1學期期初校務會議通過(110.10.14)

一、國立臺東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策進及協調全校運動與健康之工作,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三條與本校運動與健康中心設置要點第四點,特訂定「國立臺東大學體育運動與健康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體育運動與健康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權責:

(一)全學年度體育實施計畫之研議。

(二)校內重要體育教學、運動訓練及衛生、健康發展活動與運動場館設施經營之規劃、輔導及推動事宜之商訂。

(三)本校體育獎助學金之審查。

(四)其它有關全校運動與健康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由校長、運動與健康中心中心主任、學生事務長、總務長、體育學系主任、身心整合與運動休閒產業學系主任、特殊教育學系主任、運動競技學士學位學程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運動代表隊教練一人、教師代表一人、職工代表一人及學生代表二人,簽請校長遴聘之。

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運動與健康中心主任擔任執行秘書。

四、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才得開議,並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惟重要事項須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五、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