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大學運動代表隊成立暨退場要點
94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95.05.11)
95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6.01.26)
96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6.11.22)
9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99.11.11)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101.04.12)
103學年度第1學期臨時行政會議(103.12.15)
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106.09.07)
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109.06.11)
110學年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110.11.18)
111年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111.09.15)
一、為提昇本校學生參與體育活動,提高各項運動技能,以落實全人教育,並培養學生團隊生活及領導管理人才,參加校外運動比賽,爭取佳績為校爭光,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成立運動代表隊
(一)申請成立運動代表隊須提出申請書(含師資及訓練計畫),經運動與健康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初審,再送體育運動與健康發展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後成立。
(二)本校運動代表隊依年度評鑑分ABCD四級。
三、選拔標準
(一)以運動績優生身分入學之學生。
(二)以各項公開選拔賽、班際球賽、校運會表現優異者或由任課老師或各項教練推薦甄選產生。
(三)參加運動代表隊選拔,除技術外,並須具備下列條件:
1.身心健康,品德良好且學業成績及格,操行成績優良。
2.具有進取心,榮譽感及團隊精神者。
3.具有單項或多項運動專長者。
4.對該項運動項目有高度興趣者。
四、組織與工作職掌
(一)各運動代表隊得設教練一名,具高風險運動代表隊(如攀岩、競技啦啦隊等),須設專業教練,教練由本校具有專長之體育老師兼任,若本校無該項專長之老師得以聘任外校教練指導;教練負責訓練參加比賽之指導事宜。
(二)運動代表隊除教練外,每隊設置隊長及副隊長,由教練就隊員中遴選優秀學生擔任;負責處理全隊事務及與指導教練聯繫,並執行交付任務。
(三)各運動代表隊運動器材及財務之保管,應設專人管理。
五、運動代表隊必須執行事宜
(一)確實出席每學期召開的運動代表隊會議。
(二)每學期開學後兩週內,運動代表隊訓練計畫書提交本中心建檔。
(三)運動代表隊比賽結束後兩週內,繳交成果報告書及核銷經費。
(四)協助訓練場地設備之清潔維護。
(五)支援辦理校內各項運動競賽。
六、訓練管理辦法
(一)入選運動代表隊之學生,訓練時必需服從教練之指導,並遵守團體紀律。
(二)各運動代表隊代表本校對外參加全國性比賽時,一律給予公(差)假;其他性質之比賽以專簽核準後給予公(差)假。
(三)各運動代表隊教練應於每學期結束前,提出下個學期比賽活動經費預算。
(四)各運動代表隊對外比賽獲勝者,由教練依成績表現報請學校依規定獎勵。
(五)各運動代表隊在訓練中或比賽中如有違反運動精神或校規者,一律報請學校議處。
(六)妥善管理運動代表隊器材設備,並遵守以下內容
3.每學期第十六週,本中心派員至各隊盤點,若發生器材設備遺失,
須照價賠償,並加以究責,該年度運動代表隊評鑑總分扣十五分。七、經費補助
運動代表隊代表學校參加大專聯賽等之全國性比賽得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本中心另訂之。
八、運動代表隊年度評鑑標準
(一)評鑑項目
1.組織百分之十。
2.活動與競賽績效百分之五十。
3.行政配合百分之三十五。
4.特色百分之五。
(二)評鑑等級
1.分為A、B、C、D四級。
(三)評鑑標準
1.A級:九十分以上
2.B級:七十-八十九分
3.C級:六十-六十九分
4.D級:五十九分以下予以退場
(四)評鑑程序
1.由本中心聘任三名體育運動相關背景委員組成評鑑小組。
2.代表隊應於指定日期繳交評鑑資料,並於評鑑當日派員說明。
3.評鑑小組將評鑑結果經中會議確認,陳主任核定後公布評鑑成績。
九、運動代表隊退場機制
(一)團體行為違反校規經查屬實,情節嚴重者。
(二)受停隊處置之代表隊,自停隊日起不得以代表隊名義公開參加校外比賽及申請學校補助經費。
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