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
一、電子煙等類菸品全面禁止,任何人均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
二、加熱菸屬新型態菸草產品,須經衛生福利部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核定後,始得依法製造、輸入及販售;未經核定的加熱菸產品不得使用。
三、電子煙與加熱菸在外觀上可能相似,但產品性質及法律規範不同,請勿因好奇或不清楚相關規定而購買、攜帶或使用,以免危害健康或觸法受罰。
請教職員工生詳閱附件圖卡,正確認識新興菸品及其危害;為維護自身與他人健康,請勿吸菸,共同營造健康無菸校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