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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事務組】國立臺東大學運動與健康中心學生參與競賽經費補助細則(115.02.23修訂)

國立臺東大學運動與健康中心學生參與競賽經費補助細則
 

97學年度運健中心第1次教練會議通過(97.12.02)

101學年度運健中心第5次室務會議修正(102.02.25)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104.01.15)

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104.06.08)

107學年第2學期第3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108.5.21)

108學年第1學期第4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109.01.07)

114學年第2學期第1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115.02.23)

一、國立臺東大學(以下簡稱本校)運動與健康中心(以下本中心)為提倡運動風氣,鼓勵學生代表學校參加各項比賽,為校爭光,特訂定學生參與競賽經費補助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二、本校學生參與校外競賽經費補助原則,依當年度學校補助本中心競賽經費額度辦理。

三、補助對象本中心錄案之運動代表隊(以下簡稱代表隊)。

四、本中心補助之參賽種類如下

(一)教育部、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主辦之全國性運動競賽。

(二)中華民國各單項協會主辦之全國性運動競賽。

(三)其他單位主辦之運動競賽。

(四)個人參加國際性之國手選拔賽。

(五)學生參加上述所列各項比賽,准予請公假,但以不影響課業為原則。

五、競賽經費補助

(一)代表學校參賽,申請補助每年至多兩次,全額補助內容包括參賽報名費、保險費、住宿費及交通費用;部分補助則為參賽報名費、保險費及交通費。

(二)各隊補助標準依評鑑分級

1.A級運動代表隊:每年至多2次全額補助。

2.B級運動代表隊:每年至少1次全額補助、1次部分補助。

3.C級運動代表隊:本中心依據經費狀況保留最後裁量權。

(三)支給日數﹕以實際參加比賽天數為準。(視比賽地點給予前後各一日路程假)

(四)非代表本校參加比賽者,經費自理。

六、非錄案之運動代表隊專項選手之補助

(一)參與教育部、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主辦之全國性運動競賽或中華民國各單項協會主辦之全國性運動競賽獲獎者,則視中心經費狀況給予補助

、本細則經中心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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