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事務組】國立臺東大學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東大學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
91年06月13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01月02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01月12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09月28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12月20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5年09月24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臺東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策進及協調全校環境、餐飲衛生保健之工作,依學校衛生法、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三條與本校運動與健康中心設置要點第五點,特訂定學校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委員會組織
(一)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由副校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運動與健康中心中心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總務處環境與職業安全衛生組組長、學生事務處校園安全中心主任、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組長、總務處事務組組長、總務處文書財管組組長、運動與健康中心健康事務組組長、學生事務處心理輔導組組長、另由運動與健康中心中心主任及健康事務組組長推舉教師三人及學生代表為學生會一人、學生議會一人等人員組成;任期一年。
(二)由副校長擔任主任委員、運動與健康中心中心主任擔任總幹事、健康事務組組長擔任執行秘書。
三、 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研擬學校年度衛生工作計畫及評鑑事項。
(二)學校衛生保健工作年度檢討報告。
(三)規劃及研擬學校環境衛生管理事項。
(四)協調相關機關、團體推展學校衛生事項。
(五)餐飲衛生管理事項。
(六)其他推展學校衛生之諮詢事項。
(七) 推動全面性教育八大核心觀念。
四、本委員會設置食品安全小組,設置要點另定之。
五、本委員會會議每學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開議,並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惟重要事項須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七、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