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事務組】國立臺東大學運動代表隊教練聘任暨指導費支給要點(115.02.23修訂)
國立臺東大學運動代表隊教練聘任暨指導費支給要點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中心會議通過(104.01.15)
11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中心會議通過(115.02.23)
一、國立臺東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本校體育專任教師兼任運動代表隊教練及外聘之兼任教練,發揮運動專長,以提昇本校運動代表隊之專項技術水準及競技實力。
二、對象:本校體育專任教師兼任運動代表隊教練(以下簡稱本校教練)及外聘兼任教練(以下簡稱外聘教練)。
三、聘任:運動代表隊教練以本校體育專任教師兼任為優先考量。各運動種類之教練人選,由運動與健康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審核,呈本中心主任同意後聘任;聘期以一學年一聘為原則。
四、職責:運動代表隊教練應負責學生運動代表隊之組隊、訓練及比賽等相關事宜。
五、指導費支給標準:每學期支給34小時鐘點費,鐘點費以575元計算。
六、本要點經中心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